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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 的 CC0 迷霧:持有 NFT 時我們實際上擁有哪些權利?

  在 NFT 世界中,mfers 模型被認為是最接近人們所認為的 CC0 的模型。

  • 擁有 NFT 並不意味著擁有藝術家的作品,也不意味著擁有版權。NFT 的持有者不一定擁有實體作品、數字作品的副本或該 NFT 下的相應知識產權。
  • 用 CC0 來形容一個“為民賦能”的項目,並不准確。最終,我們會回到作者與 NFT 持有者之間的合約關係來驗證。
  • 在大眾面前,CC0不再是傳統的CC0,而是Web3.0時代開源權利的新共識。在 NFT 世界中,mfers 目前被認為是最接近 CC0 的模型,但需要記住的是,mfers 已經走出了舊框架,正在“在 Web3 的新世界裡做一個大實驗”。
  • 讓我們從 CC0 開始。其實說到底,我們說的是NFT的合法確認和去中心化。但最終,我們發現,與其訴諸可能導致過度擬合的正式法律規則,不如檢查不同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並儘可能創新規則。
  • 有一點很清楚:作為 NFT 持有者,您必須有證據證明您擁有獨特的 NFT。
  • 透明度:我是mfers持有者,歡迎您與我討論mfers。

上週,BAYC 的母公司 YugaLabs 收購了 CryptoPunks 和 MeebitsIP,以及 NFT 系列的一部分。這引發了圈內熱議,在項目方與持有人之間版權分配的討論中,多次提到“CC0”二字。

Mfers必須記住不久前的那個不眠之夜。正如 Sartoshi 在What Are Mfers中指出的那樣,“給 NFT 一個 CC0 許可證並為創建者獲取知識產權,這樣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來製作他們想要的任何東西(重新創建 NFT、製作商品等)……我決定讓 mfer 做同樣的事情,並在 Web3 的新世界中做一個大實驗。”

最大的問題是,當我們談論 CC0 時,我們真的在談論它的本義嗎?在傳播法律概念的過程中,這一場景發生了微妙的變化。

讓我們去看看這個概念的起源,看看它是什麼。如果討論出現偏差,是否會影響我們對問題本質的理解?

CC0:只有版權進入公共領域,其他權利不放棄

CC(“CreativeCommons”)實際上是 2001 年在斯坦福大學成立的非營利組織。版權所有者自願加入。其目標是“面對版權法日益增長的限制,促進參與式文化中的知識共享”。CC的運作模式主要是鼓勵版權人自願加入,由CC系列協議控制,以共享為原則和前提。在“保留或放棄部分權利”的前提下,著作權人可以將其作品提供給公眾。本協議適用於文字、圖片、音樂、軟件等。

CC0 協議圖標

CC0 專門指向一個協議文本,該文本用於準確描述版權所有者為了向公眾展示自己而放棄了什麼以及放棄了多少。CC0 有一個標准文檔。有興趣的可以去CC的官網閱讀全文。我在文章末尾附上了鏈接。這裡只是要討論的幾個重點。

(1)首先,CC0明確指出著作權人放棄的權利為“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如復制、演繹、傳播、表演、展示、翻譯等權利。

(2) 其次,CC0 含蓄地明確 CC0 不涉及商標權或專利權,上述權利不受本聲明的放棄、轉讓、授權或影響。

或許你會明白,所謂CC0就是一種通用的協議,宣布我放棄版權,我為公共領域放棄版權,每個人都可以自由使用NFT。但是,CC0的公告並不意味著我放棄商標權、專利權或其他我沒有提及的權利。

著作權法中有一句話:“信息要自由。” 信息自然是自由的,信息的性質決定了它自然可以自由流動。

如果沒有著作權法,一旦作品自由傳播,將難以控制,盜版猖獗,創作者無法從原創作品中獲得報酬。為了鼓勵文化藝術創作和社會進步的需要,人們制定了法律和政策,將“流動的信息”轉化為“合法財產”,從而形成知識產權。

同時,為了避免過度保護知識產權導致壟斷,進而阻礙社會進步,法律一直在平衡不同主體的權益。因此,許多作品自動進入公共領域。同時,如果創作者自願放棄版權,將作品重新放回自由流動的世界,這也是很多作品進入公有領域的原因。

因此,您可能會意識到,我們通常所說的“CC0”只是籠統地說,因為我們忽略了創作者在CC0協議下可以保留的權利(商標權等)。事實上,刻意保留的東西更值得關注,因為它設定了權利的界限。

BAYC 和 MFERS 是否如大家所說的適用於 CC0,是他們保留的權利嗎?

我們仍然需要回到文檔,創建者或項目方的官方聲明。

BAYC:作品可以商用,只要你是持有者

事實上,YugaLabs 並沒有抄襲 CC0 的文檔。我想他們聘請了一位律師來編寫聲明條款,因為該語言看起來非常合法和花哨。然而,在某種程度上,YugaLabs 是成熟項目方如何最大化 NFT 持有者權利的最好例子。

我還附上了 YugaLabs 文件的鏈接,供您查看。該文件被認為是 NFT 的標準協議樣本之一。

(1) 首先,BAYC 確認你“擁有 NFT”和“擁有 BAYC”的事實。這非常重要,但我們稍後會討論原因。

(2) BAYC 沒有明確表示“放棄”任何權利,也沒有提及任何進入公共領域的權利。BAYC 只提到了 YugaLabs “授予”(“授予”可以理解為我沒有放棄權利,我只是授權你使用)自由自用和商業權利的持有者。只有真正的持有人才有這個權利,前提是持有人能夠始終確保完全遵守法律。

相信大家從對比中就能感受到CC0和BAYC的宣言明顯的不同。如果說CC0意味著作品的部分權利仍然可以進入公有領域,那麼BAYC更像是“做持有者的寵物”,與持有者以外的任何人無關。

從這個意義上說,BAYC 絕對不是 CC0,但它向前邁出了一大步。

那麼,持有人可以說他擁有BAYC的版權嗎?是的,有一些版權,但只是聲明中的版權。

但是,如果持有人的 NFT 被他人未經許可使用,持有人是否有權提起訴訟?這一點不清楚,因為相關聲明中沒有提到這一點,除非 BAYC 在其他場合聲明,否則我只能暫時假設 BAYC 沒有被授予“起訴”的權利。

有同學可能會懷疑,這樣的單方面聲明是不是“合同”。答案是肯定的。

在此聲明的開頭或結尾處將包括:“如果您參與造幣或購買xx,則視為同意該條款”“同意此聲明視為雙方達成合同關係”。等等。短語可能不同,但基本意思是相似的(記得在手機上使用應用程序時,一定要點擊同意嗎?);

即使文件沒有使用法律術語表達,只要不存在重大欺詐或違法行為,這種單方面聲明一般都是有效的,法律不會輕易推翻民事訴訟的有效性。

(推特上的一位 NFT 持有者分享了他如何在密歇根州的一家啤酒廠使用 BAYC 圖像進行啤酒包裝)

mfers: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是的,這是非常好的

下面我們來看看mfers是如何處理版權問題的(激動人心的)。mfers的創造者Sartoshi沒有提到CC0,也沒有做花哨的聲明,只是在Mint的筆記上放了一句話:

他們正在實施“公共領域”。

簡單、直接、徹底,沒有任何附加條件和潛在風險。

它的簡單性並不妨礙它在創造者和購買者之間形成“合同”。表達越簡單,所有細節都暴露出來,輻射越廣,效果越強。

在 Sartoshi 將他的數字作品連接到 NFT 之後,該項目就進入了公共領域。從這一點我們可以說mfer是大家都懂的那種“CC0”。

同時,Sartoshi 並未提及他們想要保留商標權或任何其他權利。在這方面mfer比CC0更無保留;

Mfers 絕對比 BAYC 更開源,因為它不僅限於持有者。

然而,由於 mfers 是一個公共領域,Sartoshi 實際上並沒有將任何知識產權許可給任何人。

所以mfers不得不問,我們在買什麼?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苦笑)。BAYC 在其聲明中說所有者擁有某物,這是一種不准確但有意義的表述。

對此,法律並未主動給出答案。各國的律師也在關注和討論,到底什麼是NFT?

當我們持有 NFT 時,我們合法擁有哪些權利?

如果我們從邏輯上推導出 NFT 是如何產生的,我們可以看到,從作品的創建到 NFT 的持有過程中可能存在“三分離”。

(i) 將原始實物作品與數字複製品分開

(ii) 底層工作與 NFT 分離

(iii) 所有權與知識產權的分離

想像一下創作一件藝術品(撇開更複雜的音樂、電影或物證),創作者 sar在紙或電子麵板上創作了一幅名為Little m(原作)的畫作。

接下來,little sar 選擇了將原作複製並存儲為數字作品,我們稱之為Little m(數字版)

至此,第一次分離完成,小m(數字版)就是小m(原版)的數字分離。

接下來,little sar 將生成的Little m(數字版)哈希值借助密碼學遷移到區塊鏈上,形成唯一的數字證明,即 NFT。至此,Little m(數字版)成為作為 NFT 遷移的底層作品。NFT 成為區塊鏈底層工作的加密表示。第二次分離也完成了。

買 NFT 的人可能會問:我拿到小 m(原版)了嗎?沒有。我得到了Little m(數字版)嗎?嗯……不。除非創作者做出聲明,承諾將在您購買原始版或數字版 NFT 的同時交付給您。

但如果沒有規定任何承諾,那麼你所購買的只是 NFT。

儘管我們可以復制任何數字作品,但在數字世界中只有一個 NFT 具有哈希值,而這種所有權需要證明。當所有權記錄在區塊鏈上時,由智能合約保證,所有權證明是任何人都無法複製的。

第三個分離,“所有權與知識產權的分離”呢?

在知識產權法中,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比如小sar創作小m(原版)後,在街上被人炫耀時不小心被小偷偷走了。小偷只是侵犯了小sar的畫作的所有權,但這並不意味著盜取該畫作的小偷自動擁有了小sar的知識產權。

同樣,一件作品成為 NFT 後,NFT 就是該作品在區塊鏈上的物質載體。該作品以 NFT 的形式存在於區塊鏈上,NFT 持有者不擁有該作品的知識產權。所以,第三個分離是所有權和知識產權的分離。

回到主題,擁有 NFT 並不一定意味著擁有 NFT 的知識產權。關鍵是要回到項目的具體場景,看看NFT創建者和購買者之間的契約關係是什麼?是CC0嗎?BAYC模型?mfers的公共領域模式?還是有更細微的權利劃分?

法治與 Web3 共識

我相信這對你來說一定很奇怪。在 web3.0 的世界裡,NFT 基於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在品牌連接消費者的方式上書寫了一個全新的故事。勇敢者採取了與產權和知識產權等現有法律制度不同的方法,但給了我們一種我們在法律世界中缺乏的安全感。

這也可能是由於法律制度的滯後。但這種滯後恰恰​​是立法者留下的古老智慧,使民事法律制度像一隻大而謙虛的手。現有的法律制度不是主動行動的。它尊重雙方的意志,保持對自由意志的尊重。也像是被眾人譏諷的保守長老,但還是會故意放慢腳步,顯得落後時代一兩步。他要確保底層規則的長期穩定,而不是追逐一時的進步。

如果法律為創新留有空間,如果比特幣世界給了我們重新建立共識的機會,“一切不被禁止的都是允許的”。BAYC 和 mfers 在版權創新上都邁出了一小步。這可能是 web3.0 向前邁出的一大步。

像 mfers 這樣的公共領域項目的出現提出了一個問題,“在沒有明確所有者的情況下,任何人都能夠規避法律嗎?”

當然,有一個。事實上,同樣的事情在非 Web3 世界中一直在發生。知識流氓伴隨著現代商業的發展,世界上最偉大的公司都經歷過或正在經歷知識產權訴訟。

當前圍繞 CC0 和公共領域的討論中的非共識可能來自更深層次的共識。

還要感謝 Sartoshi 發表了看似“非共識”的大膽聲明,但重新獲得了之前被忽視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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