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昨天,一名聯邦法官表示,加密貨幣應被視為「商品」,允許美國衍生品監管機構監控並採取行動以對抗欺詐行為。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TFC)起訴技術企業家蘭德爾·克拉特(Randall Crater)及其創立的公司,據稱該公司涉嫌欺詐投資者,這是一種模糊的數字貨幣 My Big Coin 的投資者。
針對 Crater 的指控包括28名投資者被盜的600萬美元,這些投資者因為其聲稱它是由黃金支持類似比特幣的加密貨幣而作出投資。
Crater 的律師試圖駁回案件,認為 CTFC 無權判決涉及數字貨幣的案件,聲稱此類資產既不是服務也不是有形商品,因此不屬於 CTFC 的管轄範圍。
然而,美國地區法官 Rya Zobel 表示,My Big Coin 符合商品交易法對商品的定義,因為法律沒有定義特定類型或品牌的商品,而是廣義類別。
Zobel 發現,由於 My Big Coin 和比特幣可以定義為虛擬貨幣,而比特幣的期貨在美國交易所交易,因此 CTFC 有權判斷涉及加密貨幣的案件。
她在周三的決定中寫道:「這已足夠,特別是在訴狀階段,原告聲稱我的大幣是該法案下的商品。」
由此產生的裁決意味著案件現在可以向前推進。
Crater 的律師 Katherine Cooper 在一封電子郵件中表示:「我們對結果感到失望。 現在我們正在通過動議以駁回案件的相位,我們期待挑戰 CFTC 在投訴中證明許多事實指控的能力。在這些事實指控中,涉及比特幣和 My Big Coin 的相關性以及CFTC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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